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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践行司法为民 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发布时间:2014-03-31 09:13:00 打印 字号: | |
  王胜俊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执政理念,也是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而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希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司法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服务于民这一宗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具有人文情怀。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揭示了新时期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其最高标准就是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司法为民有着丰富的内涵:通过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达到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稳定,调节社会关系之目的;法院要运用多种举措为民提供诉讼便利和服务,比如方便诉讼指导、减轻诉讼成本、提供司法救助、改善司法作风等等,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当前,尤其是要对下岗工人、民工、残疾人等弱势一方群众予以人文关怀。弱势一方群众的出现是当代社会的客观存在,由于该群体维权意识、法律常识的薄弱,而且诉讼能力有限,其维护自身权利的难度往往很大,更需要全社会及法官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文要求对民工案件予以优先处理的地位,快立、快审、快执,甚至可先予执行,就是体现了对民工这一弱势一方群众从法律予以特殊的关怀。

一是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司法审判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没有司法审判的社会生活肯定不是法治社会,没有社会生活的司法审判无疑只能是空中楼阁。法官注重二者的融合,显然不只是仅让法官了解二者间的关系,还要运用到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去。我们常说中国特色,以至于有些人对该词出现在文字中时,不自觉会产生反感。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现代法治时代的形势下,中国传统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的确有不同于他国的极其特殊的特色。譬如,大家常说的相对于法治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人际人情关系的复杂性,皆非他国可比。所以,中国的法官才会有马锡武,中国的法院才倡导调解优先,中国的法官也就必须了解社情民意,并尽可能以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方式从事司法审判。譬如,虽然全国来说要求推广普通话,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和普通的老百姓打交道时,如果能恰当的使用地方方言乃至民间俗语,其促成协议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最不济也会有利于缓和双方情绪和现场气氛。至于将二者融合的操作,还需每位法官结合自己所处的地域、面对的个案灵活运用。

  二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诉权体现在诉讼环节的前后始终,很多时候是一种细节。从法官办案的角度,个人认为,最低限度要告知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无论他法律知识多少,文化程度高低。比如,法院制作的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其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据当事人情况采取相应的形式告知。至于诉讼中发生的管辖异议、申请延期审理、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上诉等等权利,法官必须予以保障,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自身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的限制,有些当事人会向法官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甚至十分荒唐可笑的要求,身为法官,绝不能以自己占有的法律知识强大于当事人,生硬的予以回绝或嘲笑,而是应当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引导当事人主张应有的、合法的权利诉请权利,无疑也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是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于此方面,法院系统有很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比较全面,各级法院同样据此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之于一名法官,主要是把意见和规定落实到自己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去。

  四是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措施的出台,保证措施落实的硬件建设等等,主要在于法院;对众多的法官而言,关键在于如何操作。民诉法未修改前,法院有种说法: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修改后则成了:谁主张,谁举证。不仅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同样成为法官的口头禅。咋一听,这似乎与便民利民措施无关,但是,有时却成了法官既不便民又不利民的借口。对于如何便民利民,法官个人的主导思想、服务意识、责任意识非常重要。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明天来领取文书或款项之类,作为承办人,你不在,按规章制度别人不能替代,可是,你通知后,临时有紧急任务需要出差,如果是有责任心的法官,就会及时通知当事人更改日期;否则,结果只能让当事人空跑一趟。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多方调解,都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或法官自身因不能控制的事由,以致不能按期到庭的情况,什么时间、怎么讲述,都能体现一名法官究竟有无便民利民之心。外化于行是内化于心的真正体现。假如身为法官的你没有做到,我们也知道,要说追究什么责任,真很难说得上严重,但客观上的确造成了增加老百姓诉累的后果。

五是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对于此项,感觉必须把握一个度;如果一定要强化,从服务于民的角度,是利;从法官中立的角度,有可能导致弊。在中基层法院,很难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亲密接触”。法官稍不留意,便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猜测;如果恰恰法官所指导和帮助的,正是对方怀疑的,本来仅仅限于合法的指导和帮助,在另一方当事人眼里就成了法官“一屁股坐歪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努力争取法官给予“额外”指导和帮助的当事人和律师并非不常见,主动“施恩”与人的法官也并非没有。有人提出,法官的指导和释明等要仅限于程序上或形式上的,不得提供实体方面的帮助。但细细一想,比如时效问题,虽然是程序上的,一旦指导被告提出,原告岂不因此有可能实际失去应有的权利?

六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点,普通法官所能支配的本应有限。然而,在一些承办法官对案件一揽到底的地方,承办法官则显得非常重要,成本的增大往往意味着违纪或犯罪的发生。对于违纪方面,基层法院的法官,恐怕还有自身的难处。与某方当事人一同外出办案,或某方当事人垫付差旅费,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至于构成犯罪,想来都是法官,无需说明太多。当然,还有工作方法等等方面的不同,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不同,这点和前面提到的便民利民方面类似,关键在于法官个人的主导思想、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二、树立以公平正当去衡量利益的观念。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背后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选择应置重于哪一方利益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司法判断在追求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对纠纷所涉及的政治因素和道德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关注。

  首先,要做到个案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衡量。当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冲突时,应首先力求二者关系的统一协调;当二者冲突无法衡平时,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体利益。这与西方个人本位、高度重视私权的观念是不同的,这既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治意识、服务大局意识的要求。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已经具备基本的法律框架,但不可否认,由于社会发展处于快速的转型期,加上法学研究、立法技术本身的滞后性、局限性,所以法律法规尚且不能及时和超前规范社会现实,甚至还会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发生碰撞。如果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办案,就有可能导致对社会发展起负面影响,此时法官就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理念出发,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衡量个案和社会之间的效益予以取舍、评判,或转由其他非诉讼方法解决。

其次,要做到诉讼当事人利益之间的衡量。要超越形式上的法律公平,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努力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趋于实质上的公平,又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由于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分化成多个阶层和群体,出现了明显的强、弱势,所以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分属于不同的阶层,其在诉讼中的强弱地位、诉讼能力会有较大差别,同样的诉讼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绝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因此法官不应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复述者,而应通过其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来维护公平正义、调节社会矛盾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利益冲突,这就要求法官即要严格依法办案,又不能僵硬地按照法律条文办案、不能单纯追求合法性原则,还要善用政治思维、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的方式,“合情、合理、合法”的综合判断得出是非善恶的评断。

第三,对于弱者还要予以适当的倾斜。在程序上要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予以诉讼上的适当帮助,例如释明法律、依照职权调查取证等,以尽量达到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在实体判决中也要关注弱方的实际利益,尽量使裁判结果接近实质上的实体公平。

  三、注重以社会效果作为司法为民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求现代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民众向来有厌讼心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而很少从合法性与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角度来评价纠纷和司法,法律评价标准与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常会发生错位的现象。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民情,充分真实的了解老百姓在想什么、干什么、怨什么、追求什么,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相同之处与差异,体现法官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当事人的亲和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达到民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这实际上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中的体现。实践证明,由我国独创的调解方式是解决纠纷、获得最佳诉讼效益的的有效手段。

  优秀法官往往重视调解:宋鱼水法官结合精良的法律知识,在庭审活动中运用娴熟的调解手段,让面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使许多针锋相对的当事人握手言和,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达到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松溪法院注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倡导“以和为贵”精神,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中大力提倡诉讼调解、和解,要求法官改正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同时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弘扬司法文明,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官既公正无私又亲切可靠的优良作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严格执法,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与之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暴风骤雨”。办案时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司法为民不仅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也可以说“迟到的司法为民就是不为民”。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显然与司法为民相悖。提高审判效率,应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简便案件审理,减轻群众诉累;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平息纠纷,减少诉讼;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消除人为的超审限,确保及时审结。

四、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提升司法为民的质效。

  近年来,有人从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角度出发,提出司法要远离政治、远离政党、绝对独立。这是对我国政权结构的严重忽视,是对宪法的严重违背。依靠党的领导的理念,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这种地位是无可动摇也是不可动摇的。坦率的说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党对司法公正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党的历史使命。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我们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审判,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地使审判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通过发挥审判功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在审判中要坚决防止利益驱动或地方保护,防止片面理解甚至割裂审判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防止将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对立起来的观念和行为。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法院要依靠和服从党委的领导及人大的监督,不能仿学西方的“三权分立”拒绝领导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法院从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认识上入手,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多措并举,确保人大监督落到实处。首先是改变思想观念,提升对监督的思想认识,监督不是负担、不是制约,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二是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结办公室,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工作。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及到现场进行执行监督,并为当事人和群众答疑解惑,有效地促进执行的公开公正和执行工作的开展。四是骋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廉政监督员,促进法院法官廉洁自律。五、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对办结情况及时反馈。

五、以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司法为民的整体能力。

  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司法的真正目的在于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在于案结事了。评判是非只是社会对法院的初级要求,定纷止争才是司法的目的和根本。法院不仅要关注纠纷是否依法解决,还更要关注这些去处理和解决纠纷与矛盾的实际操作者,既我们的法官,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不是神,法官既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又是司法能力的载体,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最终效果。法官的待遇提高了,相应的责任感也会增强,意味着司法为民的整体能力相应提高。定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教育,正确引导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干警“司法为民”的理念。要让干警明白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在院内、庭内可适当进行工作分工,某些人专攻某一领域的知识,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官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案件处理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并用。比如,对历史遗留问题审判时,要特别了解和学习当时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可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

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通过学习教育,让司法为民的理念更牢固,内容更扩展,程度更提高,责任更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   

六、坚持清正廉洁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

  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办案还是为私办案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道德期盼,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官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求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而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做到四严,即思想上从严,耐得住寂寞;作风上从严,抗得住诱惑;行为上从严,管得住小节;制度上从严,经得住检验。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院长与各部门领导签订《部门领导抓队伍建设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按照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履行好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加大对违反责任制的追究力度,以坚强的党性原则来对待责任追究工作。凡是因失察、失职而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除了要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外,还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切实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切实做到:严禁越权办理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及钱物;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取私利。同时,加大了对任用干部严格考察的力度,严格把关,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职”。力求通过多种措施和不懈努力,使法院领导干部真正成为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三是加强职能部门建设,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纪检组配备了正职,新任命一名监察室副主任,充实监察室领导力量。狠抓“七条禁令”的贯彻实施,确保禁令真正发挥作用。以《法官行为规范》约束法官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不为”机制,完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今年民一、林业、立案业务庭法官承办案件时主动提出回避,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执行委托评估拍卖抽签进行现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加大查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和解决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近几年年来,我院无一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习近平同志曾说过,领导干部要眼睛向下看,身子往下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可见, 群众基础之重要性。落实司法为民,就应当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让群众满意为目的,真正做到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做人民所需。
责任编辑:霸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