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水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已经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边治理边污染,边保护边破坏”的发展模式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工作 , 但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 ,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迅速 ,而一定程度上环境保护投资又相对较少 , 从而导致了污染物的大量排放 , 近年来,频发的雾霾天气,令空气质量与污染治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PM2.5是衡量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积极地重拳出击,治理各种各样环境污染问题。
(一)水资源污染现状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正在稳步前进,而在发展的同时,我国正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以及水污染问题。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的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通过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未来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严峻。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使政府不堪重负,以至于拿不出钱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建成污染处理设施也因经费来源问题没解决而难以正常运转。
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城市饮用水资源环境安全。这些频繁发生的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使一些地方水环境受到极度破坏,严重威胁城市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例如,2006年 4月26日,广东省吴川市境内的三叉江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大量鱼虾死亡,附近约4万群众饮用水安全受到影响,经调查,造成这次污染事故的原因是上游化州市一企业非法排污所致;6月2日,贵州省盘县境内的贵黔发电有限公司1号灰坝排水涵管挡板断裂,30多万立方米灰水泄入北盘江,形成了较长的污染带,并流向红水河,造成河流大面积污染、城镇水源输水中断、15万人饮水困难。
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以来,我国共发生130多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达到平均每两至三天一起。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水污染,已成为饮用水源安全最大的杀手。频繁的水资源案例都说明了,已经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平衡和使用了。
(二)大气污染现状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很大,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
二氧化硫造成的污染
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
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的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
烟尘、粉尘造成的污染。
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
机动车排气污染。
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的铅也是城市空气中重要的污染物。铅的排放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威胁。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当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并且老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二、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一些因素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 不按规划进行建设 ,使工厂或者一些有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与居民区相混杂 ,导致污染 ,产生环境纠纷。我国的城市如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环境危害的发生。事实上 ,一些地方在审批建设项目时 , 往往忽视已经制定的规划 ,将一些有污染的项目建在居民区, 或者将居住小区建在有严重污染的工业区 。从而发生污染纠纷。
(二)执法不严,使得具有严重污染 ,本不应该建设的项目得以建设 ,导致污染危害 ,形成环境纠纷。在实践当中 ,有许多污染纠纷的发生都和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或者不严格执法有关。中国环保法规定了一整套的环境管理措施 ,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 ” 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等。
三、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现状
(一)立法现状
作为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起步的新兴部门法,我国的环境法立法体系己基本完成。先后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五部污染控制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九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外,还有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仅环境标准就有360项之多。其中有关生态环境补偿问题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下列法律中找到相关规定。如《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偿费。”《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征收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水法》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税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资源费”。《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草原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第10条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这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生态环境补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他的一些法律也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定。在民法方面,《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98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19条有环境物权、生命健康权、采光权、损害损害救济权等方面的规定,《物权法》设置了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属和权权利行使的环境保护规定个。在刑法方面,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取消类推、增加罪名、明确罪状,加强了司法可操作性,是对环境进行刑事法律保护的重大改进。在行政法方面,《行政许可法》设置了行政许可的通行规定和环境行政许可的专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如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也提供了一些行政处罚的依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法律也有众多的条款涉及环境保护。在诉讼法方面,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适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是基本原则。
(二)目前自然资源保护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环境资源立法不完善、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其主要表现为:对第三产业、乡镇企业、民营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未制定全面的法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数量少,质量不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性和配套性,客观上导致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不能得到较好地保护,而且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也不协调,致使本辖区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不能协调一致;再有在立法中还存在单一重视污染防治立法的倾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法规由于在制定过程中,涉及条块利益,局部或部门权力调整,其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缺乏针对性,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二,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尽管各省响应国家号召采用了一定措施进行环境保护法律宣传,但客观上收效微小。一部分群众认为环境资源保护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即使有的人能认识到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当环境保护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其会毫不犹豫地首选经济利益。群众的环保法制意识淡薄,客观上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仅靠政府。然而有的地区政府部门和领导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帮助企业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环境保护执法不力。由于各级领导不够重视,导致环保机构不健全,有的地方甚至无专职的环保工作人员,有的执法人员从其他行业补充到环境执法队伍中来,环保专业知识缺乏,执法装备普遍落后导致环保执法力量薄弱。“重经济, 轻环保”导致现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相继完善,各类会议、文件三令五申,但由于西部地区各省经济普遍不发达,一些地方领导急功近利,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显示政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不遵守“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片面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放权让权。还有环保监督管理混乱,一些地方不依法办事,违法审批国家明令禁办的建设项目,出于自身利益,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法律,越权审批;还有不少地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不严格把关,忽视对“三同时”制度后期的监督。
四、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我们都知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说经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而生态环境则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物质基础。这就要求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基础,否则经济系统就无法运行,经济持续也就无从谈起。那么要做到坚持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要在遵守“三同时”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坚持依法开发,有序开发,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关于土地开发的规定做到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决不盲目开发;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保护并举,并把节约和保护放在首位上,并坚持“拿来”原则(也就是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建设立法不但要认真总结汲取我国自己的经验还应当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解放思想,认真研究吸收国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的有益经验。如美国在搞地区开发时,先后制定了宅地法、鼓励植树法、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西部地区再开发法等多项法律,科学配置了资源,保护了生态环境,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美国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和成功。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所以环境保护应从立法角度考虑,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这些以立法保障经济、社会、环境三种效益共赢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
(二) 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家园,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完善环境资源地方立法: 首先,要突出本地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其重点应放在国家大法在本地区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问题的衔接配套上,放在具体的细化上,应力争每出台一部法规、规章就能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环境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立法上改变地方法过于死板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其次,加强地方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之间的协调和配套 过去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立法不足,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在环境立法中除了要处理好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还要正确处理好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重点强化关于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应当以民为本,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避免因利益驱动,片面强调部门、行业管理职权和利益倾向,防止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律化。建立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备案、修改、补充、废止机制 对地方性环境资源立法,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已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失去存在价值的法规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对与大法明显相悖,与经济社会要求直接抵触的,应及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废止。
(三)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执行
要强化环境资源的保护措施,首先来说执法必须要严,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严格负责制”政策。即只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出了问题,不管这位地方行政首长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责任。要通过“环境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政府领导进行考核,并推行将环境保护成效一票否决权作为政绩和晋级提拔的重要依据。
其次,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管理机构,改善执法装备。环境执法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经济、环境科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持有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才能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执法不能离开执法装备,环境行政执法对装备的依赖性更大。这是因为,排污的随机性很强,污染事故和危害快速蔓延和扩大的可能性很大,环境行政执法的随机性非常明显,这样就决定了执法机构和人员必须配有先进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执法取证工具等装备。
再次,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切实提高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依法治县的方略,各地区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内设的各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确定主管和协管,主办与协办者的具体责任、行为规则、工作标准和保障措施,明确科室职责,建立完善各种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此外,还应配套建立奖惩制度,实行秉公执法奖励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环境执法监督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的含义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生态环境补偿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和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壤、森林、草原、矿产、水、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而损害生态环境功能,或导致生态环境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广义的生态环境补偿包含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常所说的污染者付费,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因此可建议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整治已遭污染破坏的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功能,防止在开发利用中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五)增强人们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人的意识是人行动的先导,没有意识,就没有行动;没有明确的意识,人们的行动便是盲从和缺乏价值取向。所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然资源。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环境资源法制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实施综合决策。因此,领导干部是否重视环保工作至关重要。而重视的程度首先取决于认识的水平。所以应把向地方党、政领导的环境资源法制宣传摆到非常重要的位置。
其次,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是搞好环保法制工作的基础。环保法制工作要围绕群众搞好服务,要把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减少贫困人口和环境资源保护结合起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和教育制度,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规等。一定要搞好青少年环保教育宣传,因为青少年是21 世纪环境保护的主力军,要从小培养他们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在中小学校开设环境资源保护课程。其二,完善公众举报制度,设置环保信箱,开通绿色电话,规定领导接待日,鼓励广大群众对违反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并对检举者予以奖励。其三,在环境资源管理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某些项目的新、改、扩建如对周围居民环境影响较大的,事先应听取周围居民的意见,有的必须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这样才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历史已证明,贫困是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根源之一,如果不能使群众脱贫,群众就不会真正地关心环境与资源保护。只有解决群众最关心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形成群众自觉运用环保法律武器同违反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