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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易混罪名辨析
  发布时间:2015-11-12 11:36:54 打印 字号: |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几种犯罪有时不易区分,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盗窃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与抢夺罪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在通常情况下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即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方式是“暗”的,而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方式是“明”的。但有时区分两者,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例如:行为人入室行窃,但该室安装了监控设备,其行窃过程被在室外的主人全部看到,故其行窃过程对于主人来讲公开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还构成盗窃罪?再极端一下,假如主人就在家里,亲眼看到全部行窃过程,因害怕没有出声,导致行为人盗窃成功,此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实际是当着主人的面进行的,是否还应定盗窃罪?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即仍构成盗窃罪。秘密窃取应理解为行为人以自认为不被受害人察觉的方式取得财物,而不问受害人实际是否知晓。但有时盗窃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夺,如盗窃过程中,被受害人察觉,但看到受害人是一位八旬老人,仍当面继续“行窃”,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另外关于非法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否为受害人知晓的认定上,不应完全依赖不法行为人的供述,要结合当时当地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认定。例如行为人欲非法占有他人一辆吉普车,先以买车的名义试车,在试车途中,车主下车到路旁厕所解手,乘车主解手期间,行为人将车辆开走。行为人主张是盗窃,公诉机关主张是抢夺。笔者认为行为人构成抢夺罪,虽然车不是车主眼睁睁看着被开走的,但综合整个事件过程,应认定为抢夺。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对受害人严密控制之下的财物公然施加有形力,使财物和受害人强行分离,之所以施加有形力,是因为受害人对财物控制较为牢固,采取秘密方式取得财物不易得逞。另外就是对抢夺罪中“公然性”的理解问题。所谓公然性,是指从行为的本身属性看,通常情况下一经实施就会被受害人(财物控制人)立即发现,而对“发现”的理解,不应仅理解为看见,也包括听见及其他发现方式。上述案例中,车主虽然下车解手,但从车主与车的空间距离看,行为人启动车辆或者加速将车开走,车主是能够通过听觉及时发现的,在车主发现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是抢夺行为,不是盗窃。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同为财产犯罪,在主观方面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直接客体均是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式取财。诈骗罪是采取欺骗的方式,使权利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对财产作出处分,从而取得财物。试举一例,甲将一枚高仿真钻戒带在身上进超市购物,乘无人注意之机,和一枚真钻戒互换,并另外购买了其他物品,在收银台付款时,故意将互换后的仿真钻戒退货,并将真钻戒乘机拿走。对甲非法取走钻戒的行为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甲采取了以假换真的欺骗方式;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但其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超市不易发现藏在身上的真钻戒,并非使超市工作人员基于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并由于错误认识对真钻戒作出处分,从而使甲取走钻戒。另举一例,甲欲侵占他人手机,先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占有手机,在打电话时趁机主不注意,携手机迅速离开。此例亦存在诈骗和盗窃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盗窃罪的观点,理由是,这两则案例中,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行为,但受害人并未因为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也并非因为受害人错误处分而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因为其秘密窃取行为。第一则案例的欺骗行为的作用是为了更好的隐藏钻戒,第二则案例中的欺骗行为是为了暂时占有手机,为进一步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的作用,是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即受害人处分财物的直接原因是欺骗行为。

  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寻衅滋事罪中,往往伴随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和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和犯罪动机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侵害的是特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财物,在起因上往往是事出有因,如报复、民间纠纷等;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在起因上往往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没事找事,寻求的心理刺激,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试举一例,甲纠集一帮人向债务人乙索债,后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打斗,致使乙轻伤。有人认为甲和被纠集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甲这一方人数较多,为索债将他人打伤,属于无理取闹型寻衅滋事罪;有人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甲及被纠集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就是乙,同时起因是因为债务纠纷,不是没事找事、无理取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因为参与者人数较多,就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犯罪参与者的人数多少不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区别所在,在寻衅滋事罪中也有单个主体犯罪,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中也有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二者区别还是在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和不同的犯罪动机。

  以上观点是否妥当,敬请指正。
责任编辑:李卫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