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李X为雇员,被告魏XX为雇主。2014年3月17日,原告在工作中右手被电锯锯伤。2014年10月29日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廊劳(委)鉴(初)字(2014)17号劳动能力委托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为5级伤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伤残赔偿金270960元。
二、驳回原告李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3元,原告负担50元(已缴纳),被告负担27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裁判要点及取得的效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李X为雇员,被告魏XX为雇主,双方形成雇佣关系。2014年3月17日,原告在工作中右手被电锯锯伤,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已得到了生效判决支持,本案不再处理。因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应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原告为城镇居民,五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伤残等级系数X赔偿年限,应为270960元(22580元X60%X20年),对原告要求按照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社会评价及经验总结:
人身损害赔偿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从立法到司法实践日益重视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说建立了人身赔偿的基本实务框架,相对《民法通则》仅仅只有第119条一个法条而言,是较全面的。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因此,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确定诉讼主体范围;综合认定责任归属,公平公正化解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统一司法实践的做法,对于保护人的权利,救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