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失信被执行人于某主动找到霸州法院履行还款义务,表示认识到自己不履行义务的错误,希望法院将自己的信息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删除。经法官释明,于某当即支付了40万欠款的法律义务。
原来,于某与菅某涉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被告于某需返还原告菅某管理费用40万元。于某未如期履行,菅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于某四处躲藏,不与执行法官见面,不接听执行法官电话。8月9日,于某在廊坊电视台收看了“廊坊中院统筹部署两级法院召开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在看到自己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出现在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急于做生意扩大业务的于某害怕该信息被亲朋好友及生意伙伴发现而因小失大,履行了欠款的法律义务。
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安排部署下,霸州法院通过当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同步发布旨在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敦促执行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被执行人慑于曝光的威慑力,担心自己也被曝光后颜面尽失,主动找到法院执行局,要求履行义务或暂缓执行。自8月9日敦促执行令发布以来已有3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本院履行法律义务。此举让失信人明白,执行效力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失信行为将影响着自己的生存空间。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种情形:(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望其他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切莫因小失大,兴业立身诚信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