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把队伍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霸州法院杨芬港法庭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立足自身职能,将人民调解的“情感优势”与司法调解的“权威优势”有机结合,深入社区网格、田亩地头,切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为民初衷。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吕某饲养一只中型犬 ,在将宠物犬驱赶至家中时,该犬将原告郝某撞倒,导致郝某腰腿部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郝某一纸诉状将吕某告上了法庭。案件承办法官、杨芬港法庭庭长宋广楷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掌握了基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应赔偿腰部及腿部造成的损失,被告认为撞到了腿,只赔偿腿部损失。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各自责任、诉讼风险,着重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释,帮助其正确认识纠纷的现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4000元。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上门签署协议,并督促履行。被告在法官有效监督下当即履行,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翟某雇佣原告张某拆除自家工厂的彩钢棚,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脚扭伤,受伤时被告并未在场,原告以为伤势并不重,自行回家休养,没想到伤情很重,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将被告诉至法庭。承办法官宋广楷没有向以往庭审那样单纯的分析证据、考虑法律适用,而是从双方的朋友关系,事故责任划分等方面入手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张某觉得翟某是好心为了他挣笔钱,发生事故纯属意外,谁也不愿意发生,之前的怨愤消失了,表示同意跟翟某和解,以维护亲朋关系。翟某也由原来的不能接受自己被朋友告上法庭这一事实,到理解张某因事故受伤所受的委屈,双方又存在雇佣关系,于法于理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案件顺利和解结案。
下一步,霸州法院将继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切入点,常态化开展“法官进网格、审务进基层”,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基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