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院务公开
罪犯曹振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16 10:16:59 打印 字号: | |

霸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4)霸刑初字第173号

罪犯曹振库,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大专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住霸州市东杨庄乡下坊村。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4)霸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曹振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曹振库在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一直在霸州市中医院精神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曹振库目前疾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曹振库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本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