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霸刑初字第203-1号
罪犯靳苗苗,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霸州市康仙庄乡北庄头村。 2013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靳苗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罪犯靳苗苗在交付执行时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决定将罪犯靳苗苗暂予监外执行并移交执行机关霸州市司法局。霸州市司法局决定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止。到期后,我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霸州市司法局于2014年12月31日决定将罪犯靳苗苗送霸州市看守所收押等待投监执行。
2015年1月29日,霸州市看守所向本院递交书面情况反映,罪犯靳苗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早妊”。经保定市第二医院鉴定,罪犯靳苗苗宫内早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靳苗苗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