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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兆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26 15:42:18 打印 字号: | |

霸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霸刑初字第493-1号

 

罪犯宋兆武,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7月11日被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罪犯宋兆武经霸州市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宋兆武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于2015年3月23日决定将罪犯宋兆武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移交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执行。

期满后,罪犯宋兆武申请对其继续监外执行,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罪犯宋兆武病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宋兆武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