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霸刑初字第493号
罪犯宋兆武,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7月11日被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3)霸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罪犯宋兆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后宋兆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廊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于2014年8月27日送达。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宋兆武在2014年9月4日患病在廊坊市人民医院救治,该医院于当日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并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急性下壁、后壁、右室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心律失常、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室性早搏、房性早搏;4、Ⅱ型糖尿病。住院期间进行了心脏支架手术。
2014年10月6日,罪犯宋兆武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准予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委托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河大附院保外医学诊断[2014]第0175号保外医学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宋兆武疾病诊断为:1.冠心病 急性冠脉综合症 支架术后 2.糖尿病Ⅱ型 3.糖尿病肾病 4.脂肪肝 5.高脂血症 6.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 符合2014年12月1日施行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第三条第3.4款专业技术标准内容。”故罪犯宋兆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宋兆武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