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霸州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组织诉前调解工作,把学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原告何某平因交通事故将被告马某亮诉至法院。收到案件后,主办法官李建民在查看诉状及相关证据后发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标的不大,但被告人在黑龙江,在考虑当事人诉讼成本后,法官决定对案件进行一次“电话远程调解”。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利用电话向原、被告双方了解详细情况,得知双方的争议焦点,便从现实和法律角度劝解被告,多次致电双方,为原、被告搭建沟通的桥梁,传达双方的意见,双方最终达成由马某亮给付何某平共计8000元损失的一致协议。不日,被告马某亮便通过银行转账将案款转给原告何某平,原告收到案款后,撤回起诉。
霸州法院切实解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让矛盾纠纷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事后,何某平、马某亮对法官电话调解的做法,以及法官不厌其烦辨法析理的作风感到欣喜和满意,并对我院的诉前调解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