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霸州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对簿公堂”。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一个月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被告告知原告并不适合岗位工作并给原告结清了期间的工资、支付了交通费。原告拿到工资和交通费后即离开被告处。后原告向霸州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资赔偿款、一次性赔偿金、工作未满半年赔偿金,为原告补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者赔偿不补办造成的损失。霸州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部门的裁决诉至霸州法院。
霸州法院信安法庭依法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发实际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至于原告其他的诉求,由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和合法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判决书送达时,信安法庭的法官分别向原、被告进行了耐心的判后答疑工作。解释判决中证据的认定、法律事实的查明以及适用法律的依据。后被告主动找到法官,愿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自动履行协议,被告在法庭补齐了原告的工资,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信安法庭结合自己的职能特点,不断推出为民办实事的举措,加大调解与判后答疑的力度,案件调撤率有了明显提升,真正发挥了人民法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