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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当庭宣判!霸州法院审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27 10:03:29 打印 字号: | |

5月7日,霸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智慧法庭”远程庭审功能,启用三方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审理了四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当庭宣判。


“现在开庭”!伴随着审判员静欣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等人在网上了解到可以用银行卡帮人转账“刷单”“跑分”挣钱。为谋取利益,通过协助转账,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韩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八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三方实现“面对面”音视频庭审。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理过程井然有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多次为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韩某等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次远程视频庭审,不仅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法官寄语: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频发,一些案件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号、营业执照等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此类案件中,上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贪图小利、来钱快的心理,通过发布“刷单”、“上分”等方式诱骗他人参与犯罪。对于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应当保护好,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电话卡、个人银行、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否则将会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的惩戒,甚至是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面临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李薇